身為一個刑事辯護律師,經常會被當事人或朋友問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律師,我這個案子如果被判刑,會有前科嗎?」其實,我國的法律並沒有對「前科」作定義,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要先瞭解當事人問這個問題的脈絡,也就是要先釐清當事人究竟在詢問何種意義下的前科?


第一個意義下的前科,當事人或許是在問,如果他會判刑,會不會留下「記錄」?其實,基本上,只要有人告你,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包括不起訴及無罪,官方的電腦資料裡,都必然會留下記錄,但是這樣的記錄應該不是一般人所要問的前科。

第二個意義下的前科,指的可能是會不會構成「累犯」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47條的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也就是說,如果判處徒刑被關,出獄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將會構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三個意義下的前科,應該是一般人真正要詢問的前科意義,也就是涉及「良民證」的問題。「良民證」的法律學名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找特定工作(如保全業)或出國移民、唸書時,可能會用到,它就像一張成績單證明,只有本人可以申請,別人不能查詢。前面雖然提到,只要有人告你,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包括不起訴及無罪,官方的電腦資料裡,都必然會留下記錄,但是當你自己去申請良民證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是所有的資料都會列在上面,根據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就一般常見的情形而言,如果有被宣告緩刑,或只被判拘役或罰金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記載,但是如果是被判刑,而得易科罰金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還是會記載,也就是在這種情形下,求職特殊行業或出國移民或唸書時,就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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