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為什麼印假鈔?你知道這會破壞整體金融秩序嗎?
被告:因為...
法官:因為什麼?
被告:因為...真鈔我還不會印!
元拓法律事務所所長吳啟豪律師
身為一個刑事辯護律師,經常會被當事人或朋友問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律師,我這個案子如果被判刑,會有前科嗎?」其實,我國的法律並沒有對「前科」作定義,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要先瞭解當事人問這個問題的脈絡,也就是要先釐清當事人究竟在詢問何種意義下的前科?
第一個意義下的前科,當事人或許是在問,如果他會判刑,會不會留下「記錄」?其實,基本上,只要有人告你,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包括不起訴及無罪,官方的電腦資料裡,都必然會留下記錄,但是這樣的記錄應該不是一般人所要問的前科。
第二個意義下的前科,指的可能是會不會構成「累犯」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47條的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也就是說,如果判處徒刑被關,出獄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將會構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三個意義下的前科,應該是一般人真正要詢問的前科意義,也就是涉及「良民證」的問題。「良民證」的法律學名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找特定工作(如保全業)或出國移民、唸書時,可能會用到,它就像一張成績單證明,只有本人可以申請,別人不能查詢。前面雖然提到,只要有人告你,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包括不起訴及無罪,官方的電腦資料裡,都必然會留下記錄,但是當你自己去申請良民證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是所有的資料都會列在上面,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就一般常見的情形而言,如果有被宣告緩刑,或只被判拘役或罰金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記載,但是如果是被判刑,而得易科罰金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還是會記載,也就是在這種情形下,求職特殊行業或出國移民或唸書時,就會受到影響。
(臺北報導)今日律師公會舉辦公會旅遊活動,遊覽車發生交通意外,有一則好消息、一則壞消息。好消息是:遊覽車上49名律師全數罹難,無一生還;壞消息是…早上出發時,有一名律師因為睡過頭,未能搭上遊覽車…
元拓法律吳啟豪律師
當律師當了這麼久,說真的,在我手上成立和解的案件寥寥可數,尤其是對方也有律師的案子。大家都知道我口才還不錯,所以和解談不成應該不是我不懂得談判技巧,而是另有原因,這裡先賣一個關子,請先聽我講一個故事。
某甲委任某A律師告某乙,某乙也委任了律師某B,但某乙另有籌碼可以告某甲,而且某甲成立的罪名可能比某乙還重,這時候,如果某乙請某B去跟某A溝通,說如果某甲不撤回對某乙的告訴,某乙就要對某甲提告,你猜這時候和解會不會成立?
再說另外一個故事,某丙因為和某丁有糾紛,拜託跟他只有普通交情的律師朋友某C去跟某丁談和解,如果談不成,某丙跟某丁就會互告,這時候你再猜和解會不會成立?
上面兩個故事的答案都很簡單,就人性的角度而言,兩個案子的和解都不會成立,為什麼呢?
在第一個案子裡,因為是某B跟某A溝通,如果和解談不成,某乙就可能會委任某B為律師告某甲,所以為了收律師費,黑心的律師某B可能根本不會實際去告訴某A;或是講了之後,黑心的律師某A根本不會轉達給某甲,因為這樣才會成立另外一個新案子。聽起來很黑暗是吧!那要怎麼解決呢?很簡單,有兩個途徑,第一個途徑是找「不黑心」的律師,不過我得告訴你,這個世界上「不黑心」的律師恐怕不多,勸你還是不要考驗人性;第二個途徑是,由某乙親自把訊息傳達給某甲,如此一來,當某甲知道自己面臨的風險可能更高時,基於理性的考量,他通常會撤回對某乙的告訴。
在第二個案子裡,如果某C費盡心力地幫某丙談成和解,那他可能會少掉兩個案子的收入,你認為他會吃飽了撐著,然後用盡心力幫某丙談成和解嗎?其實這種情況解決的方法也很簡單,以我而言,我都會跟誠實跟當事人說,我幫你談成和解的收費跟打官司是一樣,甚至更高的,因為我不戰而屈人之兵。這個道理很簡單,但有的律師不好意思說,有的則是當事人很難接受,以我的經驗而言,做生意的人通常比較容易接受這個觀念,因為他們認為,用較少的成本(主要指打官司所要耗費的心力),可以達到一樣的效果,當然應該付出更多的報酬。但一般人可不這麼想,一般人會認為,律師又沒幫我打官司、又沒幫我開庭、又沒幫我寫狀子,我憑什麼要付他一樣甚至更高的費用。如果你一定要堅持後面這種觀念,小心,你可能就是下一個黑心律師制度下的受害者!
元拓法律吳啟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