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知道借人家錢要寫「借據」,有的人則是用簽「本票」來代替,但這樣就夠了嗎?寫的內容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其實最完整的作法是「本票」加上「借據」,雙管齊下,才是保障債權的好方法。

 

之所以要簽「本票」,是為了訴訟程序上的效率,因為如果你只有「借據」,沒有「本票」,那麼你必須要經過打官司的訴訟程序(當然,還可以聲請另一種東西,叫作「支付命令」,留待以後再解釋),才能獲得勝訴判決,這個程序在你還沒拿到錢之前,就要先繳出一大筆裁判費,一審大約是你請求金額的1.1﹪(也就是如果你請求100萬,大約要先繳11,000元的裁判費,還不包括打官司的律師費喔),如果對方輸了,還可以上訴,訴訟程序拖個一兩年跑不掉,所以非常麻煩。

 

但是,如果你手上有「本票」,那就簡單多了,如果你的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只要繳1,000元的規費,如果是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也只要繳2,000元的規費,你就可以用書面聲請個「本票裁定」,大約3-4個禮拜就會下來,不用經過冗長的打官司程序,也可以省下不少律師費,等到「本票裁定」下來,再經過10天就會確定,你就可以拿著輕輕鬆鬆地拿「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了。

 

上面所說的「本票裁定」聽起來是不是很理想?既然如此,那為什麼還需要「借據」呢?原因是「本票裁定」只是一個加快程序的手段,但如果對方耍無賴,以他沒有收到你的借款為理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那你就必須要證明你曾經交付本票上金額的款項給他(不能用「本票」來證明有借款的事實,因為開票的原因百百種,不一定表示對方有跟你借款),如果你無法證明有交付款項,那你可能就會敗訴,所以除了加快程序的「本票」外,還必須另外簽立一張「借據」才有保障。

 

        最後,要提醒的一點是,借據上最完整的寫法是「本人茲向XXX借款XXX元,確已取得款項,經本人點收無誤」,以免對方又無賴地主張他當初是先簽了借據,但是後來沒有實際取得款項喔。


元拓法律吳啟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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