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為什麼印假鈔?你知道這會破壞整體金融秩序嗎?
被告:因為...
法官:因為什麼?
被告:因為...真鈔我還不會印!
元拓法律事務所所長吳啟豪律師
- Sep 19 Wed 201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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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刑庭法官脾氣都不太好!
- Aug 24 Fri 2012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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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心,同理心,你選哪一個?
今天下午,一個朋友在MSN上說要傳李宗瑞案被害人的檔案給我,我拒絕了,朋友問為什麼不收檔案,因為當時正在寫狀,三言兩語又說不清楚,所以沒時間詳細回答他,只提醒他這有違法之虞,請他自己小心一點!
其實關於這個最近被媒體疲勞轟炸的事件,說真的,我並沒有太關注或了解案情的細節,所以也不宜發表啥不負責任的評論!
想表達的只有兩件事:
第一件是手上有檔案的朋友請不要再轉寄、沒檔案的也不要再跪求了,這絕不單只是違法不違法的問題,雖然嚴肅地來看,這顯然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價值觀問題,但我自認不是什麼清高的人,自己也常不遵守社會既定的規則,所以不想更沒資格在這裡唱什麼道德的高調。想說的只是,「好奇心」人人都有,我個人認為想看的人並不過分也不離譜,只是除了好奇心之外,大家是不是更應該有一點「同理心」,或許只要認真地想想,若某位被害人是你的至親好友,你就會放棄你的好奇心了!
第二件是我們所看到聽到的都只是很片面的資訊(甚至很慚愧地我自己最近連那些片面的資訊都沒時間看),更何況這些片面的資訊多半來自嗜血的媒體,而嗜血的媒體可以把一件事扭曲成什麼樣子,我想大家不會不知道。所以在事實未明之前,請不要「鄉民公審」!我們應該更往理性的公民社會邁進,否則不管是現在司法院力推的「人民觀審制」,或部分學者、律師前輩大力推動的「陪審團制」,恐怕都只是程度不同地把「恐龍法官制」改成「鄉民公審制」。
- Feb 26 Sat 201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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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拓常年法律顧問說明(白話版)
關於本所之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略加介紹如下:
一、簡單說就是分成兩種(第三種就是單純買個證書,掛安心的--一年15,000元,還贈送兩個小時法律顧問服務,這裡不多作介紹,詳情請參本所網站:www.yuantuo.tw)。而前開的差異在於購買「時數」的不同,12小時的是7萬元(一年),20小時的是9萬元(一年),「口頭電話諮詢」是不扣時數的,會扣時數的基本上就是「律師有出所服務或客戶有來所當面洽談」及「撰寫文件(以擬契約、改契約、發存證信函、發律師函為大宗)」。
二、而本所最大的特色就是:所有的法律顧問服務都由專業的「律師」親自處理,而不像坊間的律師事務所(包括一些大型律師事務所,如理律或本人待過的萬國等),多把法律顧問的事項交由不具律師執照及訴訟經驗的「法務」處理,而一個契約條文的失誤,就可能造成公司上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損失,所以慎選常年法律顧問是非常重要的。
三、而本所一貫的理念是:
- Jul 26 Mon 201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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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錯標價格事小,擅改訂單鐵定吃上刑事官司
近幾天來鬧得沸沸揚揚的蘋果公司「標價錯誤」及「擅改訂單」的新聞,引發社會大眾廣泛的討論,其實當中可以討論的法律爭議問題相當廣泛。
其中包括「網路標價究竟是屬於要約或要約之引誘(先前戴爾錯標案一審判決認定僅為要約之引誘,因而判決消費者敗訴,戴爾無須以錯標價出貨,但這只是個案,與本案情形並不盡然相同,本文認為蘋果應按錯標價出貨)」、「錯標商家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主張意思表示錯務而撤銷其意思表示」、「購物說明中註明保留變更產品價格或接受訂單與否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效」、「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問題(最高可處5,000萬罰鍰,並可連續處罰)」、「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之處罰規定(先前戴爾即被北市府處百萬元之罰鍰,戴爾經訴願後亦被駁回)、「網際網路犯罪之刑事管轄權」及「廣義的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等問題,涉及了傳統民、刑事法規、經濟法規、電子商務,更涉及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交錯適用。誇張一點地說,深入瞭解這個案例,可以讓你的法學功力足足增加一甲子。但限於篇幅,本文僅就臺灣蘋果公司可能涉及的刑事實體責任及此部分消費者可以採取的作法加以探討,其餘遺珠之憾,只有留待下回分解。
根據報載,消基會表示蘋果修改訂單,刑事上並沒有違法,消費者只能循行政程序提出申訴,惟本文認為此見解似有值得商榷之處;另有部分網友認為蘋果的行為觸犯偽造私文書罪,亦不盡然正確。
- Jun 23 Wed 201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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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拓法律事務所官網正式上線
- Apr 26 Mon 2010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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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問我這樣會有前科嗎?
第一個意義下的前科,當事人或許是在問,如果他會判刑,會不會留下「記錄」?其實,基本上,只要有人告你,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包括不起訴及無罪,官方的電腦資料裡,都必然會留下記錄,但是這樣的記錄應該不是一般人所要問的前科。
第二個意義下的前科,指的可能是會不會構成「累犯」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47條的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也就是說,如果判處徒刑被關,出獄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將會構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三個意義下的前科,應該是一般人真正要詢問的前科意義,也就是涉及「良民證」的問題。「良民證」的法律學名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找特定工作(如保全業)或出國移民、唸書時,可能會用到,它就像一張成績單證明,只有本人可以申請,別人不能查詢。前面雖然提到,只要有人告你,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包括不起訴及無罪,官方的電腦資料裡,都必然會留下記錄,但是當你自己去申請良民證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是所有的資料都會列在上面,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就一般常見的情形而言,如果有被宣告緩刑,或只被判拘役或罰金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記載,但是如果是被判刑,而得易科罰金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還是會記載,也就是在這種情形下,求職特殊行業或出國移民或唸書時,就會受到影響。
- Mar 05 Fri 2010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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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的笑話之(一)
律師一般給人的印象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正面的是形象專業,辯才無礙,負面的事顛倒是非、死的說成活的、視錢如命,所以江湖上流傳著很多關於諷刺律師的笑話,今天是第一篇:
(臺北報導)今日律師公會舉辦公會旅遊活動,遊覽車發生交通意外,有一則好消息、一則壞消息。好消息是:遊覽車上49名律師全數罹難,無一生還;壞消息是…早上出發時,有一名律師因為睡過頭,未能搭上遊覽車…
元拓法律吳啟豪律師
- Mar 02 Tue 2010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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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之(一)-關於和解
當律師當了這麼久,說真的,在我手上成立和解的案件寥寥可數,尤其是對方也有律師的案子。大家都知道我口才還不錯,所以和解談不成應該不是我不懂得談判技巧,而是另有原因,這裡先賣一個關子,請先聽我講一個故事。
某甲委任某A律師告某乙,某乙也委任了律師某B,但某乙另有籌碼可以告某甲,而且某甲成立的罪名可能比某乙還重,這時候,如果某乙請某B去跟某A溝通,說如果某甲不撤回對某乙的告訴,某乙就要對某甲提告,你猜這時候和解會不會成立?
再說另外一個故事,某丙因為和某丁有糾紛,拜託跟他只有普通交情的律師朋友某C去跟某丁談和解,如果談不成,某丙跟某丁就會互告,這時候你再猜和解會不會成立?
上面兩個故事的答案都很簡單,就人性的角度而言,兩個案子的和解都不會成立,為什麼呢?
在第一個案子裡,因為是某B跟某A溝通,如果和解談不成,某乙就可能會委任某B為律師告某甲,所以為了收律師費,黑心的律師某B可能根本不會實際去告訴某A;或是講了之後,黑心的律師某A根本不會轉達給某甲,因為這樣才會成立另外一個新案子。聽起來很黑暗是吧!那要怎麼解決呢?很簡單,有兩個途徑,第一個途徑是找「不黑心」的律師,不過我得告訴你,這個世界上「不黑心」的律師恐怕不多,勸你還是不要考驗人性;第二個途徑是,由某乙親自把訊息傳達給某甲,如此一來,當某甲知道自己面臨的風險可能更高時,基於理性的考量,他通常會撤回對某乙的告訴。
- Feb 23 Tue 2010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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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自己,然後…成為自己
過年期間跟幾個老朋友聚會,聊了很多事情,也玩了一個小小的遊戲,遊戲的細節就不講了,但其中的一個遊戲中有一段讓我覺得很有意義,就是參與者彼此要說出自己欣賞對方的重大特質。覺得有意義的原因是,透過別人的眼睛,可以幫助自己更認識自己,而我一向認為,人生中最大的目標之一就是:認識自己,然後…成為自己,以下就是我那些好朋友們眼中的啟豪。
啟豪是:熱情的(熱血的)、愛交朋友的、細膩體貼的、有耐心的、有才華的、有美感的、樂於助人的、表達能力好的、愛運動的、還算帥氣的(不過要瘦20公斤)、有行動力的(對想作的的事就會全新投入)、誠懇的、聰明的…
很高興從朋友口中聽到自己還有這麼多值得欣賞的特質,雖然其中有一些特質,自己聽了都覺得有點心虛,但是就算是謊話聽了還是很開心。我想這幾年來我消失最多的特質就是熱情(熱血),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當然是進入職場之後越來越被社會化了,而另外一個原因,是我的好朋友的人應該都知道,在這邊就不多說了。
不過值得欣慰的是,最近的我,似乎又慢慢找回自己原本探索生命的強烈熱情,也就是恢復以前貪心的我,包括想繼續學吉他、想瘋狂攝影、想學keyboard(謝謝羿辰姊姊把她高檔的keyboard借我)、想參加超偶、想繼續投入司法改革的熱情、想擴大事務所的經營、想認識更多不同類型的朋友、想繼續經營我的攝影網站、想用部落格跟大家分享我的心情…總之,就是貪心的無以復加,想做好多好多的事…
- Feb 05 Fri 2010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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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是什麼?有它就夠了嗎?
一般人都知道借人家錢要寫「借據」,有的人則是用簽「本票」來代替,但這樣就夠了嗎?寫的內容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其實最完整的作法是「本票」加上「借據」,雙管齊下,才是保障債權的好方法。
- Feb 03 Wed 2010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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